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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23:19:34浏览次数:0

办水保〔2021〕143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是治水事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也是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项目落实还存在对水土保持重视程度不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偏于“宽松软”等“灯下黑”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项目法人要带头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带头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带头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将水土保持要求贯穿到工程选址选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水土保持论证,强化施工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及时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弃土弃渣和植被损坏,做好表土保护和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控制和防治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充分发挥水利建设项目对保护改善生态的重要作用,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级水利部门要对项目法人加大水土保持政策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其水土保持职责,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和防止“灯下黑”问题,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作水平。

  二、深化项目前期水土保持论证

  (一)强化水土保持方案约束作用。项目应在施工准备前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以利于“五通一平”等工作。水土保持方案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要对工程选址选线、建设布局等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进行比选论证和优化,并将水土保持投资足额列入工程投资估算。

  (二)加强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要全面落实细化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要求,深化开展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措施和弃渣场选址较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发生变化的,要在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篇章中作出单独说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篇章,与水土保持方案一并作为水土保持后续工作、监督检查和设施验收的依据。

  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在开展审查时要同步对水土保持篇章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水土保持结论意见。初步设计审查应邀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或审批单位参加,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查意见要抄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位。

  (三)严格水土保持审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查单位要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把好水土保持相关内容审查关。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单位要重点围绕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责任范围、水土保持措施、弃渣场选址是否合理可行等,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审批。

  三、强化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管理

  (一)压实项目法人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项目法人是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将水土保持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参建各方水土保持职责要求,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奖惩机制,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明确参建各方水土保持责任。项目施工单位要做到绿色文明施工,切实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工艺,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加强施工临时防护,坚决杜绝乱挖乱弃及超范围扰动等。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及人员要全面实施驻场监理,强化与主体工程监理的协调联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和措施。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要尽早进场,并重点围绕水土流失“过程控制”和“定量分析”开展工作,按规定开展监测三色评价,为建设单位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管提供依据和支撑。

  (三)严格控制水土保持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应当严格落实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篇章,加强水土保持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程序。与初步设计阶段相比,在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或弃渣场选址发生变化的,应按相关规定在变更前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四、加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导(截)流、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的,应同步进行相应阶段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二)加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应验未验”的项目尽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大验后核查力度,对核查中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进一步做好项目移民安置水土保持工作

  (一)明确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水土保持要求。涉及移民安置的水利建设项目,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进行水土保持措施典型布设,估算投资并提出水土保持要求。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篇章应结合移民安置相应深度进一步深化水土保持内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程、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复建等移民安置工程,涉及需要单独立项的,应按立项要求单独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不需单独立项的,应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二)落实移民安置工程水土保持责任。项目法人与移民安置工程实施部门之间要明确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责任和要求。移民安置工程实施部门要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切实防治因移民安置造成的水土流失。需要单独立项实施的移民安置工程,应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及验收工作。

  (三)加强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把移民安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作为水土保持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时,对移民安置工程水土保持情况同步进行抽查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移民安置管理机构,共同做好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日常监管与指导。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依法履职尽责,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信用惩戒和执法查处,推动在全社会形成水利建设项目带头尊法守法、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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